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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老李承包本村的耕用地30亩,期限20年。在承包的第5年,由于老李家劳力少,无力继续耕种,将其中的20亩转包给本村的韩某,经发包方同意并备案后,在县土地管理部门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又过了2年,原本老李承包本村的耕用地30亩全要被政府征用,老李一寻思补偿款不少呢,转给韩某的20亩地自己还能要补偿款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老李已将20亩耕地转包给韩某,并依法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韩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就征用补偿金没有约定,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归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因此,如果老李在这20亩耕地上没有权属于自己的附着物,是不能主张征用补偿金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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