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目前还是学界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为绝对主义,绝对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二为个别的保护主义,原则上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但在例外情形视胎儿有权利能力;
第三为总括的保护主义,以胎儿活着出生为条件,视胎儿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总括的保护主义。
胎儿仍未出生,其本来是不具备民事权利的。
但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婴儿在作为胎儿时,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在本案例中,女儿参与遗产的分配。
婴儿出生时为活体,则其为民事权利能力人,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若出生后死亡,则视其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婴儿死亡后,财产由其父母获得。
在此案例中,女儿出生后死亡,其相应的遗产份额最终由小张的妻子获得。
若出生时为死体,则视为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不可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此案例中,若女婴出生时即为死体,则小张900万遗产只分为2份,即小张母亲和妻子各分的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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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郑洁漫、成烁娴
排版:梁诗琪
法律指导:郑洁漫、陈冰钰、成烁娴
编辑:郑梓漫
审核:陈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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