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贿数额多少一次定罪(2021年最新受贿犯罪量刑标准)

个人贿赂金额多少为定罪(2021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2021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必须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

2021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必须是故意实施才构成受贿罪,过失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客观上,受贿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1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实际上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但是,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或特定商品,而应取决于其是否包含财产或其他利益。这种好处可以立即实现,也可以在未来实现。

个人受贿数额为定罪(2021年贿赂犯罪最新量刑标准)。

2021受贿罪量刑标准之刑法依据

犯受贿罪的,参照贪污罪,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索贿从重处罚。

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收受贿赂而不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个人受贿数额为定罪(2021年贿赂犯罪最新量刑标准)。

2021受贿罪量刑标准之判例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7刑初1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江苏某集团公司、连云港某家具公司等单位,以及董某甲、某等个人办理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资产收购、苗木销售、岗位调整等事项。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收受人民币213万元、内存148万元的银行卡一张、价值2000元、11000美元、加拿大元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6725.6万元的金块一枚,共计折合人民币376.42124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6.42124万元,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罪事实,系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缴扣押,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及辩护意见,“徐某某对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自愿供认,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大部分已追缴

1.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受贿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764,212.40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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