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是黑暗森林,文明是持枪猎人》——从《三体》的《黑暗森林法则》看契约论中自由与权利的角力

「宇宙是黑暗的森林,文明是带枪的猎人」——从《三体》的「黑暗

作者:张台大工商管理系大一新生,还在探索人生的争论:《三体庸俗》是中国作家的长篇科幻小说。出版后,先后出版了包括《三体II:黑暗森林》、《三体III:死神永生》在内的三部曲,后来获得2015年雨果奖最佳小说奖。

《三体》三部曲。《三体》的内容主要阐述了人类向太空发射的信号被四光年外的“三体文明”截获,两大文明从此开始博弈和竞争的故事。其中,作者介绍了一套宇宙文明发展的理论黑暗森林法则。

这一规律不仅解释了不同文明之间发展中的博弈心态和自我保护心态,而且发现它与霍布斯和洛克构建的“社会契约论”有着很深的关系。

00-1010图//envato元素该规则认为:

“宇宙是一片黑暗的森林。每个文明都是带枪的猎人。他像幽灵一样在森林里四处游荡,竭力隐藏自己的踪迹。任何暴露了他的存在的生命,都会很快被别人毁掉。在这片森林里,其他人是地狱和永恒的威胁。」

这个原则主要基于两个想法:

生存是文明的首要需求。随着文明的不断扩张,宇宙中的物质总量不变。与此同时,另外两个重要的概念也发挥了深刻的作用:

怀疑:由于距离间隔,以及文化和物种的差异,文明之间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是善良的文明;也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认为自己是善意的文明(作者对善意的定义是不主动攻击和破坏其他文明)。技术爆炸:文明进步的速度不一定一样,弱小的文明可能在短时间内超越强大的文明。基于后两种观念,不同文明因为信息差距很难确认对方是敌是友,即使对方比自己弱,也可能通过集中快速发展超越自己,进而构成威胁;按照前两种想法,这样的威胁将不利于我们自己的文明在宇宙中的资源利用,甚至影响我们自己的生存状态。

“让你知道我的存在,或者让你继续存在,对我来说都是危险的。」

这个想法最后归结为:如果你暴露了自己的存在,可能很快就会被毁灭,所以所有的文明都需要努力隐藏自己的痕迹,而这就是前面提到的黑暗森林法则的运行原理。

所以书中的地球人利用这种恐惧来威胁三体人“如果攻击地球,就把‘三体人星球’的地址发给宇宙”,并成功与他们制衡,达成一段和平时期。

书中还提到,主角们为了突破黑暗森林法则的限制,努力思考可能的解决方案。

其中之一就是向其他文明发出“安全宣言”——通过宣布自己的互不侵犯,换取对方的和平共识。于是,主角们开发了“黑场计划”,试图用上千个光速飞船的轨迹包裹太阳系。因为轨道中真空中的光速降低,太阳系中的光速将降低到第三宇宙速度以下,太阳系将成为一个低光速的黑洞。

在低速黑洞中,光速无法达到脱离恒星引力的逃逸速度,但因为光速无法被超越,所以万物永远无法逃离黑场。

图//envato elements简而言之,通过把自己的文明限制在某个区域内,黑区内的文明无法威胁到黑区外的文明,黑区外的文明也不会浪费资源去攻击他们,塑造了宇宙文明间的安全宣言。

00-1010,看完充满科幻奇思妙想的小说情节,让我们回到法律思维的世界。

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在《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讨论过类似于黑暗森林法则的概念。他认为,在“没有国家”的初始状态下,人类处于一种充满风险的“自然状态”。

“即使是最强壮的人也需要睡眠;即使是最弱小的人也可能唆使他人去杀害他人”(利维坦,十三章1-2节)。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调控,而且每个人都可能有能力杀死他人,每个人都可能对他人构成威胁。

同时,因为“homo homini lupus”,人们没有像今天这样的平权观念。对任何人来说,别人就像树上的苹果一样,只是“资源”。因此,它基于三种情况:(1)确保获得资源;(2)确保自身安全;(3)追求名誉,避免他人攻击。基本上,所有人都会把暴力作为主要的生存手段,形成一种“bellum omnium contra omn”

es)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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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鉴于自我保有的欲求,以及对死亡的恐惧,更基于理性计算下的功利选择,人们便会同意订定契约,将权力让渡给主权者,透过进入政治社群的方式,以保全自身的存有,形塑了社会契约论的滥觞。

无独有偶,英国哲学家约翰 ‧ 洛克(John Locke)也认为,在充满风险的自然状态下,必须透过契约,建立人和人之间的「共识」。

唯有当人意识到另一个人也是和其对等的「人」,并达成不互相侵犯的共识,将原本主观上对于资源的「霸佔」,转换为大家所共同认知的「所有」,并保持尊重,人们才能集体脱离自然状态,以此建立社群与国家。

自由与权利的角力

从《三体》对于黑暗森林法则的设定,可以发现霍布斯所看见的「万人战争」──被比拟为黑暗森林的宇宙,就像他眼中的自然状态,由于对各种环境与资讯充满不确定性,所有文明都可能对他者产生威胁,因此暴力将是生存的首要手段。

而如果想突破此一窘境,便须打造所谓的「安全声明」,利用对自身所发动的客观限制,消除他者所意识到的生存风险。这也如同「社会契约论」这个概念,想像上便是藉由人民与国家之间,签订不互相侵犯的契约,打造「自我拘束的共识」,藉此减少环绕彼此的生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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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前述故事以及理论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现今的权利保障其实根本上是建立在对于个体自由的限制之上。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任何规範的限制,讲白了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甚至包括现今被归纳为违法的事项,可说是「自由自在」,不过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在我们什么都能做的情况下,其他人也是没有什么事情不能做;所以当我们企图享受恣意掠夺带来的利益,同时间我们也垄罩在遭受恣意掠夺带来的弊害──那种随时随地被侵害的风险之中,「号称完全自由的人,其实才是最不自由的」。

可想而知,那样随时胆颤心惊、深怕随时被杀害的「自然状态」,不会是我们认为的合理世界。这也让权利的保障,势必建立在对于自由的「拘束共识」上。正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

「自由就是,可以做该做的事,不可以做不该做的事」。

虽然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尽相同,但都能让我们更理解现今人类对「自由」与「权利保障」两大概念的互动关係,甚至是两者之间的角力关係:愈是不自由,不见得会削减所享有的权利;反之,愈是自由也不一定能完整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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