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罪犯吴某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吴某因胸膜炎和积液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没想到,出院后不久,他的病情恶化,呼吸困难。他在监狱医院接受了很长时间的治疗,病情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2条,律师为吴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监外就医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那么申请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会给你详细分析。
哪些罪可以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
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案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哪些罪可以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
1.罪犯病情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罪犯工作的单位可以向医生提供是否存在虚假疾病、欺诈性疾病、自杀和自残的信息。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执行。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和原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决定进行复核。
3.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书,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原监狱应当及时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
4.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原监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说明。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将罪犯收监;服刑期满,应当从原监狱释放。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
6.家属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移交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监狱管理机关就近指定监狱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将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9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