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有,爸爸也有”多地探索育儿假:父母最长每年各休30天

目前,全国多地均在探索实行育儿假,多规定为孩子三周岁期间父母双方每年可休10天。

目前,全国多地均在探索实行育儿假,多规定为孩子三周岁期间父母双方每年可休10天。

9月26日至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会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提出,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9月28日下午,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三孩政策”正式落地。其中,明确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有关假期的条款,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延长产假及护理假。

9月29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政府9月26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回复网友称:按照第十三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代拟稿):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30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但父母“育儿假”并非随着三孩政策而来。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已颁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这之后,各地开始探索实行“育儿假”。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在全国首次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也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育儿假与产假、陪产假不是一个概念。”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近期接受采访时解释说,父母育儿假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给夫妻双方每年一定的天数,用来照顾、陪伴孩子成长,是产假、陪产假之外的一种家庭假期,“父母育儿假有利于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澎湃新闻、界面新闻、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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