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偷窥的一切,都知道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所以在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南京某大学副教授在女厕所偷窥的事情。偷窥是一种心理变态?
4月3日00-10时10分,有网友发帖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一老师在女厕所偷窥,并配发一男子从厕所门探出头的视频,提醒该校女学生注意防范。对此,该校保卫处回应记者。当天收到相关学生的信息后,学校高度重视。目前已经成立调查组跟进此事。根据网上的视频,在一个女厕所门口,有人从门缝里偷窥,而这一幕恰好被当事人用手机拍了下来。之后,疑似被偷窥的女同学称事情发生在本校某校四楼东侧厕所,并透露该刘姓老师是本校某校副教授。4月4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回应极讯中心记者。4月3日,他们确实收到了相关学生的举报。得知此事后,学校已成立调查组,并联系了涉事老师。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学校组织部也回复了澎湃新闻记者,他们会跟进相关情况。
00-1010“个人偷窥行为”可能是性心理变态,在性变态中称为“身体偷窥癖”。其表现主要是反复窥视异性的下部、裸体,或其他人体活动。它的窥淫癖几经演变:早期在公共厕所用镜子偷窥异性,或在门窗接合处偷窥异性,或在卫生间装扮异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偷窥手段增加了——种——用针孔摄像头和拍照手机偷窥异性。这种人的存在让人紧张,让人没有安全感。这种性心理变态多见于男性,在儿童期或青春期往往有一定的触发事件。找到这个触发事件将有助于治疗这种精神疾病。
00-1010偷窥人是违法的,可以报警。一般来说,偷窥不会触犯刑法,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00-1010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行为人需要对“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必要条件,否则通常只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03010的相关规定是: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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