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更新及新内容)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更新以及新增内容)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更新以及新增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该法是行政机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更新及新增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该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能够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综合治理和法治政府建设。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结构上仍有8章,但原64条改为86条,新增22条。本次修订共涉及70余篇文章,笔者仅解读其中7篇如下:

一是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少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方式予以处罚的行为。

原《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定义,导致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应单独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定义,显然不利于法治的统一和实施。

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和内容,全面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区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

参考案例:北慧峰、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家钟惺字第52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负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能够依法惩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行人的礼貌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拒绝礼遇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行政处罚种类更加完善。

新《行政处罚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和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四)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的;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即警告处罚、名誉处罚、财产处罚、资格处罚和人身处罚,使得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第四项明确了责令关闭行为的属性,明确将其纳入行政处罚范畴。

参考案例:楚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号】。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权限必须有法律依据。劝诫不是行政处罚,其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后续拘留处罚决定不同,不构成重复处罚。

三是扩大行政处罚权限。

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利:

(一)法律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为了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行政处罚。

(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se

补充设置是适度“放松”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与《立法法》保持一致的同时,立法者也对补充设置做出了相应的限制,避免滥用职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地区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可以设置为: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新建、扩建,建成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并规定相应的罚款、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条款。也就是说,针对上级法律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要补充处罚措施,增加责任范围。

四、增加行政处罚评价机制。

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项目、种类和罚款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本文是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行政处罚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内容。目的是简化管理、分散和优化。

营商环境,通过定期评估进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体现了行政法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这一基本原则。

五、新增“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本次修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两种情形,同时增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立法扩大不予行政处罚范围的同时又明确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是立法技术进步的体现,总之,该罚的一定要罚,不该罚的一定不能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才能更好发挥行政处罚法的作用和功能。

参考案例:茂名永城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行初1号】

裁判要旨:行政执法应当文明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不能机械执法,不加区分一罚了之。即便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也要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做到过罚相当,有利于违法行为人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本次修订对该原则进一步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本条主要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多个部门争相处罚,甚至是一事几次罚款的乱象作出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仅限定在一事不再罚款,并没有限定在财产罚,同属于财产罚的还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在给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后,可以同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此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七、适用简易程序标准发生变化

原《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案例:廖宗荣与重庆市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裁判要旨:当场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200元处罚时,可以适应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本条中“当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的行政行为。对部分案件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下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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