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这个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代码越来越受到关注。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而甥侄可以对遗产进行代位继承,引发热议。
非直系亲属是否有继承权(非直系亲属是否包括叔伯)?
案例简介
近日,津南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朱晓辉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继承人李去世时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早于李。然而,李有兄弟姐妹,即李女仪、李恩佛、李二和李三。李女一死于李之前,有三个孩子,分别是王一、王二、李没有留下遗嘱,但他名下有一套房子和一笔存款。兄弟二人对如何继承李的遗产没有达成共识,于是将李努尔、李二、王益、王二、告上法庭,主张共同继承李的遗产。那么他们都有权利继承李的遗产吗?
非直系亲属是否有继承权(非直系亲属是否包括叔伯)?
法庭审判
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继承人李于2018年10月7日死亡,即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非直系亲属是否有继承权(非直系亲属是否包括叔伯)?
本案中,李生前未立遗嘱,李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李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都先于李去世。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所以他应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李于2018年去世,其祖父母先于李去世,故本案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即李的遗产应由李努尔、李二、继承。庭审中,李二表示将股份转让给李努尔,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我们批准。
法院判决李努尔和李三分别享有房产和存款的3/5和2/5份额。
法官的陈述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第一继承人,并未规定第二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但《民法典》实施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本案应适用《继承法》,故本案中,王毅、王二、王三系以《继承法》为基础,无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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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和溯及力;
《民法典》基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俗话说“法律只适用于未来”。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大多数国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总的来说,新法对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具有约束力,但对实施前的法律不具有约束力,即不具有溯及力。以《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为时间节点,对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为继承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适用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结束语
《民法典》将侄甥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之中,充分体现了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使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幅降低,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而作为继承人,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切不可因为遗产的继承,伤害了家人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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