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年龄有三种类型,即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和诉讼责任年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无民事责任能力;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有有限责任能力;18岁以上是完全责任能力。根据《刑法》,14岁以上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以上,16岁以下有有限责任能力,16岁以上有完全责任能力。根据“三巨头”《诉讼法》,18周岁以下为无诉讼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有多大(14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无责任能力。
刑法虽然是特别法,但其性质仍然是广泛的。其中,普适性的含义是,作为其他部门法的维护法,例如《刑法》不仅是行政法、经济法的维护法,也是民法的维护法。《刑法》 1979年是《民法通则》的赡养法。《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刑法》也必然是《民法典》的维护法。问题是,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为什么要修改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也要同时修改?
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加,人们接受知识的方式、条件和能力也不断得到改善,人们对事物特别是生物的认知能力得到增强。当然,这里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所以在《民法总则》、2017年降低了无行为能力年龄,原来的10岁降低到8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国的刑法是以古代旧法与法律相结合的形式编纂的,那么无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会相应降低。但现代法人对“专属刑法范畴的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民法总则》降低了责任年龄,但《刑法》未能及时“跟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事实上,“专属刑法类条款”是专门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的罪名和刑罚条款。比如行政法的内容经常变化,而刑法很少变化;如果排他性规定也参照其他刑法规定,刑法保护利益的普遍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刑法学者在专属条款中描述罪名和刑罚后增加了“等”字,但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相当困难。于是,社会上出现了所谓“少年心魔”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终于做了部分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后果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有多大(14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专属刑法范畴的规定”的理解
笔者之所以使用上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表述,是为了说明“情节恶劣”的判断。修改后的刑法没有在情节恶劣后使用助词“得”,是指如果司法人员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造成“死亡”,即情节恶劣;“重度残疾”,就要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来判断恶劣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在造成“致人死亡”后果时,仍然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1979年《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引用,对应的是《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年龄;《刑法》是民事关系保护法,《民法典》降低了责任年龄,《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可能更合理,具体如下:
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罪或者死亡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十四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103010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更合理,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立法趋势。本文仅在理论上供公众讨论。在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专家学者的意见很重要。但是,刑法实际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终极保障法”,而不是“排他法”。因此,刑法专家学者应正确解释“专属于刑法范畴的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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