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标准化流程图。
听证意味着会有结果(听证流程图)。
听证意味着会有结果(听证流程图)。
首先,原则上应该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下列刑事案件时,如果需要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
1、被害人不理解、不同意从宽处理拟不起诉或拟和解案件的;
2.受害人不同意释放羁押必要性的案件;
3、不服检察机关决定,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或者重大、复杂、多头申诉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下列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原则上需要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的,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或者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证据材料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主要事实证据可能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的;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上级医院对相关病例的监督和分配;
5.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存在重大信访隐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
6.非诉讼行政执行监督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有职能交叉或者职责不清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拟决定撤回起诉的案件;
3.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协商程序解决。
二、可以组织听证的案件类型。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时,可以举行听证:
1.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向社会解释法律和说明案件办理情况的;
3.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4.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与民生息息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5.审查逮捕需要查证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社会救助和教育条件的案件;
6.亲自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意见,更有利于依法妥善处理案件的其他案件。
第三,非公开听证的情况。
(一)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当事人不愿公开听证的;
(四)审查逮捕案件;
(五)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公开听证的。
四、公开听证案件不得有旁听人员。
(一)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其他可能危及听证安全或者妨碍听证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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