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1年商标法全文(我国商标法四次修改)

商标法最新2021全文(我国商标法的四次修改)商标法最新2021全文(我国商标法的四次修改)
配图来自我家宝儿的画作:节日贺卡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商品经济紧密相关。
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人们生产的目的

最新的2021年商标法全文(我国商标法四次修订)。

图来自我在宝二的画:节日贺卡。

作为商品的标志,它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

在商品经济出现之前,人们的生产主要以自给自足为目的,所以没有必要在产品上使用标志。即使有些物品有铭文、年号或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它们也只是用于装饰、纪念或表达私权,而不是商标。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标识也越来越齐全。在中国古代,“杜康”在东周时期作为酒的象征出现。“川”字也是东汉时铸在铁器上作为产品标志的。在南北朝后期的北周文物中,有陶艺家郭岩签名的粗制陶器。

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家刘氏针店,以大白兔为商品的标志,其铜盘上印有大白兔的图形和“兔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迄今发现并使用的最早、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

新中国成立以来,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历了多次改革。本文标题“商标法”是指围绕商标制定的所有法律,这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一个

第一部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是1950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类别:知识产权。

签发人:政府委员会。

实施日期:1950年7月28日。

法规名称:《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0年)。

通过或颁布日期:1950年7月28日。

现状:已废除。

当时的商标注册机构是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该规定共三十四条,其中规定:

1.本条例公布后,以前在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所有商标均予以续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本条例公布后,原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3.本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

2

第二部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是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号法律。

类别:知识产权。

颁发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1963年4月10日。

法规名称:《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

通过或颁布日期:1963年4月10日。

现状:已废除。

当时的商标注册机构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该规定共14条,其中规定:

1.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2.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撤销:

(一)以次充好降低商品质量的;

(二)改变商标名称、图形的;

(三)商标被停用后一年内未被核准、保留的;

(四)人民或机关、团体、企业提出撤销意见,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

3.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以申请人的名义在本国注册。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有效期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003010 1950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废止,自发布之日(196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是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商标管理条例》号法律

行商标法的基础。

所属类别:知识产权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颁布日期:1982-08-23

实施日期:1983-03-01

状态:已修订

该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共计四十三条,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商标法。

该法律规定废止了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强调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现行商标法的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发布、1983年3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2月22日发布、1993年7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修改

5. 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2019年4月23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实施)修改

1983年制定《商标法》时,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商标法实施后,随着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针对其不完善之处,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这四次修改既是商标法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商标法、国际商事惯例不断接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过程。

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1984年接受了尼斯协定国际商品分类在我们应用、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商标法的历次修改,正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国际商标法律体系的融合进程。

到了2019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历次修改的热点内容

1993年商标法修改:

1. 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 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4. 增加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5. 明确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规定。

2001年商标法修改:

1. 扩大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商标构成要素增添了新内容,准予注册立体商标;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

2. 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

3.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

2013年商标法修改:

1. 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2.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3. 理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4.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5. 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 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2019年商标法修改:

1. 强化了商标的使用功能,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 强调了商标代理机构义务,打击非正常申请;

3. 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提出的主体及理由做了进一步拓宽,多角度、全方位规制恶意注册、打击非正常申请;

4.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2019年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围绕亮点:一是强调商标注册的使用,二是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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