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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国家的未来。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或因为活泼好动的天性,同学之间打打闹闹,或因学校管理不善致使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幸事件并不罕见。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怎么处理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解读,以使大家了解如何依法分清各方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一、从年龄的角度来判断,哪些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哪些自然人属于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是不超过小学二、三年级的孩子;如果孩子已经八周岁以上了,但因为种种原因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年龄的角度来讲,也就是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小学二、三年级至高中二、三年级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有一个特殊情形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虽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可以自己工作赚钱,自食其力的,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没有任何区别,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包括刚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未成年人。
通过以上判断标准,我们知道了如何判断未成年人中哪些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接下来了解,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二、应当由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伤害事件发生的范围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应当由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伤害事件发生的范围一般限于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的侵权行为。
三、造成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发生人身损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
2. 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
3. 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
4.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教学、体育运动或外出活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
5. 学生之间互相打闹造成的人身损害;
6. 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四、如果孩子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得区分清楚,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人来自哪里以及受伤害的孩子是多大年龄
(一)如果伤害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
这里所说的“内部”,一般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工和学生
1. 如果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伤害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就是不超过小学二、三年级的孩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
简单来讲就是,只要是孩子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这并不是说,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教育、照顾好孩子的责任,所以《民法典》规定,只要孩子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那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拿出证据来证明。
《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出了家长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家长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也能举证反驳,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2)学校一般会从哪来方面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
例如,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持续性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是否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进行了有效的引导管理,以保学生安全、有序流动;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是否配备相应的教职工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防止伤害发生等。
2. 如果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伤害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小学二、三年级至高中二、三年级的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
简单来讲就是说,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情况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学生的家长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应当在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的同时,鼓励其广泛地参加各类学校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利于其更好、更有效地学习、成长。
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课以学校较重的举证负担,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不再组织春游、参观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互相追逐打闹等,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成为推行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最终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熟。
(2)作为学生家长需要从哪些方面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呢?
例如可以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或者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举证证明。
另外,《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的,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规定,并且与学生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二)伤害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这里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工和学生以外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校外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
(1)该条规定不区分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什么叫作“补充责任”
因校外人员造成孩子受到伤害的,由于此时受到伤害的孩子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管之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之间有先后顺序。
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学生是因为学校的校区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并且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的,最终确定学生人身损害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20万元,那么首先应当由该校外人员进行赔偿。如果该校外人员根本没钱赔偿,那么这20万元就应当由学校赔偿。如果该校外人员只有10万元的赔偿能力,那么剩下的10万元应当由学校进行赔偿。
2. 如何判断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需要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或者是否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过失,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方将校舍、
场地租给校外人使用,并由此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四、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后,家长除了及时救治受伤学生之外,还应当作什么呢?
建议家长第一时间报警,借助警方查清事实。
一般现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里都安装有监控设备,家长应当及时调取并妥善保存事发时的相关监控。以便将来在处理纠纷时,能通过监控视频直观的完整还原事发时的实际情况。
在司法实践,有些家长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各方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只有具备基本的证据保留意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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