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价格的;
(五)未按照规定记录、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全过程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在开标前披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信息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十一)采购文件未妥善保存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87号命令的解释]
本条实质上删除了第18号令第68、69条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第87号令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新要求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18号法令第68和69条反映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政府采购法》第71、7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68条分别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29种情形。第87号令没有必要重复这一点,浪费立法资源。
此外,87号令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1.采购代理中的利益冲突。
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与或代理其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其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采购人和投标人服务,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第二,设定最低价格。
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限制竞争。采购人如欲避免投标价格过低影响投标人履约,应根据第87号令第60条,在投标人报价明显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为避免评标委员会在确定异常低价时的随意性,采购人可以指定异常低价法或者计算方法。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这一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充分重视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并对被审查的供应商负责。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价格的。
这是众所周知的
由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方式的改变,财政部门一般不再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而是采用事后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保存整个采购过程的采购文件,并记录和记录开标和评标的全过程。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财务部门将无法当场了解真实情况并做出准确决策。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购买者
擅自终止采购活动由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在做出开始采购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87号令对开标和评标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或未尽到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是一个普遍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主要原因是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后,相信采购代理机构会采取各种措施避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延误。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87号令对于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都有严格的规定。详见本书对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解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进行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只有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进行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得泄露。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信息会破坏招标的公平,影响充分竞争,最终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位15年。在这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在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工作时,如果想去应能够随时找出。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本条属于兜底条款,或称为口袋条款。违反87号令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包括在本条的前十一种情形的,都可以归属于本条的范围。违反87号令的情形主要指违反了87号令中明确表述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应”“只能”“不得”等义务性条款或禁止性条款。而87号令中表述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能够”等条款,属于权利或授权性条款,采购人的行为与其不符不属于违反87号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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