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3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村长虽然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所从事的公务管理也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02挪用公款量刑金额标准2021之金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从5000元起至1万元止;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从1万元至3万元不等。

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即2021年挪用公款罪量刑数额标准,个人使用的从5000元起,营利活动或者个人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从1万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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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挪用公款量刑金额标准2021之判例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3130刑初67号

塔罗乡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开始实施增减挂钩项目。2018年8月至10月,邹先后6次向乡财政所借款,用于支付小职工工资76975元,解决群众其他问题工资15800元。由于报销小工工资麻烦,邹某向塔罗镇政府领导汇报后,分别与牟鹏1号、牟鹏2号虚假签订项目合同6.5万元,并预留13万元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同时,为了增减挂钩项目的报账需求,邹某还与牟鹏1号签订了工程合同,金额为583828元。2019年2月1日,龙山县城投公司将648,828元挂钩资金划入彭某1在华融湘江银行卡号62139172的账户(以下简称尾号9127的账户),划入彭某2在华融湘江银行卡号62139149的账户(以下简称尾号9149的账户)。邹为此纳税3338.048万元。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邹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邹某自首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无再犯风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邹某应返还案发前全部挪用公款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邹某请求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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