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涉嫌QJ罪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深究其背后的原因,除了控制不止自己的欲望之外,便是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漠视。
在《刑法》中,对于QJ罪的定义是这样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杏关系的都属于QJ,若是被侵犯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况更为严重。
以此来判断,刑法中关于QJ罪的罪行并没有明确规定自己的妻子不属于被侵犯对象的范畴中,那么也就说明,若是违背自己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杏关系,那么其行为也是有机会构成QJ罪的。
结合以上法律常识,或许再来看下面的案件,大家会有新的认识。
201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丈夫孙某在妻子金某提出离婚期间强行与之发生杏关系,最终被判刑。
这一案件,在当时可以说是震惊了不少人,人们纷纷议论着,原来与自己合法妻子发生关系也会被判处QJ。
案件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孙某又怎么涉嫌QJ罪了呢?了解整个案件之前,我们需要先对两个涉案人员进行简单介绍。
被告人,也就是丈夫孙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部门经理,三十岁的他完全可以用事业有成来形容。外地出身的他一腔孤勇的来到了上海,在上海打拼的这几年里,孙某可以说是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最终获得了这样的成绩。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带给孙某的除了越来越强的能力以及越来越多的工作经验之外,还有的便是与日俱增的孤独感。尽管人们都说男人越老越有味道,但已过而立之年的孙某还是希望尽早能遇上命定的另一半,开始自己更为丰富多彩的人生。
与孙某一样外地出身但在上海打拼的,还有本案的受害人金某。时年二十八岁的她与孙某有着大同小异的人生经历,不同的是金某从大学起便远赴上海求学,而后在这里扎根。
在一家出版社做编辑的她工作同样忙碌,在上海这座城市中要想出人头地,或许只能用青春作为赌注。年复一年的努力工作让金某失去了大好青春,也让她不得不为开始考虑婚姻大事。
就这样,同一座城市中的两个孤独的灵魂相遇了。2006年10月,在中间人的介绍之下,金某和孙某面对面坐到了一起。
起初,两人都对对方善良得体的举动感到满意,和很多相亲男女一样,两人成了很好的朋友,工作之余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在一次次的相处之中,孙某逐渐被金某的温柔体贴所打动,确定关系之初他便不止一次的设想过两人未来的关系走向。
同样心动的还有金某,眼前这个高大帅气又多金的男人没有理由让她不心动,不过出于矜持,她并没有表现的太过热情,反而通过一次次的相处在心里为孙某加分。
2008年9月24日,经过两年的相处和了解,孙某终于单膝下跪,向金某求了婚,金某答应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在新婚当天晚上,金某竟然拒绝了丈夫孙某发生杏关系的请求。
都说“洞房花烛夜”是人生第一大喜事,不过对于孙某来说,这一夜却让他想了很多。或许是因为这件事情,结了婚的两人并没有想象中幸福,除了每天各自工作之外,夫妻二人甚至从未同房。
关于金某新婚之夜拒绝丈夫发生杏关系的原因,除了她自己之外或许没有人知道缘由。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因为这件事情,孙某心中有了很深的芥蒂,两人也因为这件事在婚后越走越远。
很明显,这样的夫妻关系是不可能长久的,2010年3月,金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不过诉讼结果并没有如人所愿。因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加上均没有出格行为,故法院驳回了两人的离婚请求,事后两人也没有上诉。
就这样,几个月时间过去了。冷静下来的两人依旧没能和好,反而越来越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尤其是孙某,自从那一夜妻子拒绝自己后,他愈发觉得自己心中有一团火发泄不出来。
一段时间过后,两人再次提起离婚上诉。就在法院审理这桩离婚案件时,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
2010年6月14日下午,丈夫孙某驱车来到了妻子金某的公司门口,并用商量离婚相关事宜为由将午间休息的金某叫到了楼下。刚一见面,孙某便像疯了一样将金某拉扯到了自己的车上,并将她带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区的某个居民楼中。
自两人感情淡化后,孙某一直住在这里。他不管金某的反抗和喊叫,用强硬的手段将妻子推倒在床上,并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了杏关系。
发泄完心中的怒气后,孙某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将金某囚禁在了自己的住处中几个小时,直到金某自己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警方才将被害人救出。
这件事情一经发现,牵扯出来的除了两人离婚的相关事宜,还有的便是孙某涉嫌QJ罪。几天之后,在浦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之下,准予两人离婚,将财产问题解决后,紧接着孙某便来到了审判自己的另一个法庭。
在前文已经向大家介绍过关于QJ罪的定义表述,在这里不做过多赘述。孙某的行为确实涉嫌QJ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裁定结果如下:
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QJ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过这件“丈夫与妻子发生杏关系涉嫌QJ罪”的案件,或许大家会对我国法律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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