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的身份证;
3.户口本,家人身份证等。死者家属可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基层组织开具。
4.《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户主和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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