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王水平介绍,江西成为全国第二个完成《条例》修订的省份,标志着三胎生育政策配套法规正式实施。
“新《条例》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增加了4条。三胎生育政策已经正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履行《条例》交办的各项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三胎生育政策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江西省卫生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水平说。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新《条例》原则上没有修改与三胎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优化生育政策。
一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结婚生育,生好孩子,生优孩子。一对夫妇可以有三个孩子。二是明确优化生育政策的目标,即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是尽可能放开出生限制,比如扩大出生登记服务范围,明确所有有孩子的夫妻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取消了再生育的审批,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不经批准生育三个子女。第四,取消处罚条款,对三个以上子女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完善支持措施。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
二是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结婚生子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享受15天婚假(婚假);增加产假90天,给男方哺乳假30天;孩子三岁以下期间,夫妻双方每年都有10天的共同育儿假,在国内基本处于较高水平。
三是扩大优生服务范围。规定育龄妇女开展围产期和孕产妇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症诊疗。
维护合法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实施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援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人员居住、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综合帮扶保障制度”。对于住院的独生子女患病父母,增加了“子女所在单位每年给予适当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不变”的条款。(记者李竟成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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