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Xx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原告xx进行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货物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只有xx向xx公司付款后,xx才能得到指导和培训,并有权使用“wuchabang”标识,同时有义务协助维护相关知识产权。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身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基本特征。
判决原文:
老磨坊点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将其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结合本案,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基于以上规定和法院实务观点,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连锁加盟(直营除外),大部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
为此,老磨坊提示广大连锁加盟企业,一定要对照自查,如果发现本企业经营模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一定要完善备案手续,否则可能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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