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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老张因身体不适去某医院治疗,但在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老张原来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其他的症状,于是老张与医院协商要求赔偿,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而医院方拒不承认存在医疗事故,双方纠纷也就一直未能妥善解决。老张先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那么,这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到底应以哪一次为准呢?
律师解析
日常生活中,人们去医院就医,经常会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有些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医疗事故。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医院的赔偿,一般都需要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来证明确实发生了医疗事故。
但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鉴定人员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多次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确定采用哪一鉴定结论为存在医疗事故的证据。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了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是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做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当面陈述,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
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暂时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本案中,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多次医疗事故鉴定,应以最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本案中老张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上级的鉴定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所以,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按构成医疗事故处理。老张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如果医院拒绝赔偿的,老张可以到法院起诉医院,在诉讼过程中,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存在医疗事故的证据。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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