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那些县(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提高当地标准。
103010明确补贴对象分为两类,即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以及连续缴费满五年及以上并按规定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规定,享受政府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政府缴费年限与本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003010强调,对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明确其遗属选择其中一项领取,不得重复领取。未在养老关系所在地独立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死亡的,不享受补助。同时,对于申请条件,明确补助对象死亡后,遗属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
据了解,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殡葬补贴,特别是率先探索将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纳入补贴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扩大政策受益面,强化缴费激励,充分鼓励长期缴费和连续缴费,增强养老保险缴费意识和个人责任,增加城镇居民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促进待遇水平提高,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项政策将惠及全省2000多万参保城乡居民。
一起看通知原文。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省人民政府〔2022〕《通知》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2014〕《通知》号(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2014〕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将进一步增强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申报停发待遇,提高待遇资格认证效率,防止虚报冒领,切实提高待遇水平,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补贴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是:
1.符合按规定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养老期间死亡的;
2.按规定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享受政府为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生活贫困人员、脱贫人员、监控对象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1000元内最低发放标准为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按要求上报后提高当地标准。
四。应用条件
补助对象死亡后,遗属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数据共享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动词(verb的缩写)筹资渠道
丧葬补助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实基础数据,将丧葬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丧葬补助资金拨付到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不及物动词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殡葬补贴制度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细化相关具体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和及时发放。要切实履行丧葬补助的监管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和资金审核制度,定期检查丧葬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公开丧葬补助的发放信息,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村(居)委会应当在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布丧葬补助申请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转自:江西人社
来源:大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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