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最终,很多人不清楚哪些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从主体对这些费用进行了分类,总结了这些费用的明细,并做了一个清单,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工伤治疗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很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医疗费用。
2.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符合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住院职工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规定。
(三)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和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人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成本高于热门部分,由个人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劳动者,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 30%。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每月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1162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1620元×6=697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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