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加强学科校外培训项目认定工作,督促加快完善制度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003010强调,分类认定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落实属地行政责任,明确界限,严格要求,规范程序,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坚持科学严谨,充分依靠专家力量,综合分析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给出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鉴定意见,确保科学性和严谨性;要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横向合作,推进区域协调,坚持“一盘棋”,避免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
003010规定了认定依据,即应当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估方法等维度对培训项目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满足以下特征,则判定为学科训练。第一,培养目的以学科知识和技能培养为主,主要服务于学习成绩的提高。二、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学习内容。第三,训练模式侧重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数等。以预习、讲课、巩固练习为主要流程,教师(包括虚拟人、人工智能等。)授课、演示、互动为主要形式。第四,成绩评价重在筛选选拔,以学生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为主要评价依据。
003010强调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分级指导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统筹。当出现地方歧视偏差或困难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当争议较大或难以认定时,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裁决。根据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协助非学科培训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分类认定提出意见,对“学科”的认定有最终决定权。二是建立专家鉴定制度。各地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不能直接判断的培训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取得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组应包括相关学科、课程、教学等方面的专家。且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属于非利害关系人。三是加强机构和行业自律。培训机构要进行自我判断、自我评价和自我检查,规范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副实,或通过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活动的情况。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严格把关,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学科培训,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义务教育校外培训项目的分类和识别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南》,加强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学科”项目认定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
(三)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合作,推进地区之间的合作,坚持“一盘棋”,避免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积极研究和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体制机制。
三。识别基础
根据《指南》(教监发〔2021〕3号)、《国家课程计划和中小学课程标准》等文件,结合校外培训实际情况,确定培训项目类别。从主要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评价方式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满足以下特征的,判定为学科培养项目。
(1)训练目的:以学科知识技能训练为导向,主要服务于提高学科学习成绩。
(2)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学习内容。
(3)训练方法:重点是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数等。以预习、讲课、巩固练习为主要流程,教师(包括虚拟人、人工智能等。)授课、演示、互动为主要形式。
(4)成绩评价:对学生的评价重在筛选选拔,以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为主要评价依据。
四。实施要求
(1)建立分级指导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规范地方培训项目分类认定工作,加强分级指导,对各地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跟踪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实施操作步调一致、不偏不走样,避免同类培训项目在不同地区给出不同认定结果。当争议较大或难以认定时,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裁决。各地要认真总结分类鉴定培训方案,形成和更新典型案例数据库,促进信息交流共享,推动一线鉴定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非学科培训管理的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协助提供培训项目分类认定意见,对“学科”的认定有最终决定权。
(二)建立专家鉴定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根据相应管理需要,组建专家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无法直接判断的培训项目开展分类鉴别,作出鉴别决定。鉴别专家组应包括相关学科、课程、教学等方面专家,且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培训机构中任职或兼职、属于非利益相关方。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须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队伍开展鉴别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组可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查看、课堂观察、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综合研判培训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具体情况,提出培训项目属于“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鉴别意见。鉴别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扰,不得徇私舞弊,确保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三)强化机构行业自律。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对开展的培训项目类别进行自我研判、自评自查,自觉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来源: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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