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规定
退伍军人部〔2022〕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按月领取退休费安置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引导、关心爱护、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伍军人事务部和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退伍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进行服务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政策落实情况。
退伍军人服务机构承担每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每月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履行党员义务。
每年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退役党员党组织对其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和日常表现提出的评价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和优待服役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再办理登记手续。市、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落户、社会保险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预备役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月领取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归档、保管、查阅、复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化档案。
第九条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建立年度登记审核制度,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境、奖惩等信息进行审核。每年1月至3月在现场或网上进行。核准年度注册的,按规定执行相关待遇;年度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更正相关信息;对于发现的新兴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和教育引导。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欢迎仪式,组织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参加退役军人活动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支持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在基层治理、边境稳定、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结合自身优势。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场所的外围作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实现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伍军人服务管理全覆盖。
第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的标准,推进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退休费退伍军人就业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及时告知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选派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强的退役军人牵头开展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服务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县级以上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明确职责(科)室,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入专业的社会服务力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政治教育、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应当建立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考核制度,纳入年度工作实绩和领导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作风和纪律的监督,引导他们培养热情为退伍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在解释一下相关问题。
一、制定和颁布《规定》的背景
根据《退伍军人保障法》及《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全新的安置方式已于2021年正式实施。随着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开展,需要明确相关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规范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和管理方式,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提供政策依据
三。服务管理的工作内容
《规定》指出,要加强对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督促其履行党员义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退伍军人服务机构要做好人事档案保管、年度登记审核、退役金调整、联系走访、慰问帮扶、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四。服务管理的具体方式
《规定》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探索网格化管理,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加强自助管理。
动词(verb的缩写)服务管理的相关保障
《规定》指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退伍军人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和纪律监督,明确按月领取抚恤金的退伍军人服务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
资料来源:退伍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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