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10解读:强化公允估值,允许自定盈亏平准基金。

在经历8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6月1日, 财政部正式公开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

经过8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6月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8年颁布的《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估值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但考虑到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和转型整改的复杂性,在此期间,围绕资管产品尤其是银行理财的估值问题,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仍以相关文件条款、窗口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和财政部《规定》号文件的正式发布,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和核算势必面临越来越规范的要求。既要符合财政监管的相关要求,又要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强调估值公允

2021年9月31日,《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引起资产管理行业广泛关注。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业内已经提出了很多争议。从此次发布的《规定》正式稿来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允估值原则的实质性要求。

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规定》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计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就资产管理机构而言,最关心的问题可能是估值技术的采用,即摊余成本法的适用条件。正式草案在之前的基础上没有增加任何额外的要求,但强调了其严格的前提条件: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必须与基础贷款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仅为基于未偿还本金金额的本息支付。

此前,资管新规对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要求是(1): (1)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持有投资的金融资产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且到期;(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暂时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通过估值技术可靠计量。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更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当期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咨询费等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这意味着前一部分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操作进行整改,产品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计入产品当期损益,无论是否实际计提。这样产品的估值会更加公允,避免了估值受时差影响的现象。

在原则要求上,相比之前各部门已经做出的规定,财政部的《规定》没有额外的要求。然而,就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实际层面的执行程度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在相关稿件中报道称,即使在新的资产管理之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募基金等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相比,银行理财由于自身的定位,对稳健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同一套估值标准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也更高。不过,考虑到一些特定理财产品的特点,监管部门做了特殊安排。比如针对老年人长期理财产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人理财产品设计以安全策略为主,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引入目标日期策略、平滑基金、风险准备金、减值准备金等,进一步增强产品抗风险能力。

允许自设“损益平准金”

虽然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但资产管理产品不是法人实体,与企业会计要求仍有较大差异。

例如,根据《规定》规定,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时,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将认购/申购款、赎回款、转入/转出款按照实收货币、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计入实收货币、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据记者多方了解,在基金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中,已经设置了该科目。此前财政部征求意见时,也有机构提出损益平准账户用于核算非盈利转换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用于区分赎回行为导致的权益平准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行为导致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没有损益平准账户,赎回转换业务的会计处理逻辑、相关财务报表的列示项目和数据统计规则需要在实践中同步调整。

《规定》正式稿发布,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损益平准基金”。

此外,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这种特殊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明确资产管理产品本身的有限寿命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免除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继续采用影子定价和偏差控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款、应付托管费等相关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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