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法盛行于世。
本文总结的25种节假日如下:
1.休息日2。法定节假日。部分假期。事假。病假。
6.婚假7。产假。产前假期。护理假。孕期产前检查假。
1.哺乳假。痛经假13。胎儿保护假14天。节育假15天。丧假。
16.年假17。工伤假18天。探亲假19。旅行假。
20.社会活动假期21。收获节22。商务假期。
24.甲类传染病病假24。独生子女护理假25。育儿假
01.安息日
正常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一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46号令,1995年5月1日实施)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答案(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要把执行《规定》和执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有的企业6天共40小时,休息1天是合法的。
02.法定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一些假期
公民节假日的一些节日、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3.六一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假期,如果适逢周六日,则不予补偿。注意,如果部分公民的节假日不落在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则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04.事假
休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休假不带薪,但用人单位对工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是不会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05.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天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分别计算为六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号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第二,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如果部分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可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适当批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根据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请看刘秋苏的文章: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五险一金?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单位行政领导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途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差旅费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规定。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婚假往往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一定期限,所以婚假最长的实际达到30天(甘肃、山西)。婚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在江苏,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南京婚假天数为15天。
07.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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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规定“妇女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也就是说14周就是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孩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修订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大部分是60天,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江苏将延长30天,广东和重庆延长80天,江西和青海延长90天,海南和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和西藏甚至可以延长到1年。黑龙江、甘肃直接规定产假180天。此外,部分地区增加了二胎、三胎产假天数,如浙江第一胎60天,二胎、三胎90天。
08.分娩前休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怀孕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三)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第五种情况,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计算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工怀孕后,经她本人申请,雇主同意安排她在怀孕期间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要求。
09.(男方的)护理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性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之为护理假,青海称之为护理假)。
各地人口计生规定,陪产假基本在7天到30天不等,如北京、江苏、广东15天,上海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30天,河南1个月,山东只有7天。
10.怀孕期间请假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6条规定,雇主应对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雇员给予以下保护.(4)每日工作时间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17条规定,经女职工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治疗超过六个月,治疗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
在1993年,3360010
例如《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经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应当临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休息一至二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经期国家禁止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安排10分钟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的,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
13.堕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第《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号*(劳险字〔1982〕2号)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其孕期休息时间按本单位执行的疾病治疗规定办理”,即在怀孕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在地方层面,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都规定了“防孕假”。广东省实施的《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休息怀孕的,其怀孕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休息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自愿落实节育措施者享受的假期。根据《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确保公民能够以知情的方式选择安全、有效和适当的避孕措施。避孕手术应确保病人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
在地方层面,很多地方都规定了“节育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施行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第四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视为休息期间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以下保护: (一)施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假期;(2)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者享受2天假期。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至少休息2天,术后至少7天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和取出皮下植入物,休息不少于3天;(三)输精管结扎术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休息时间不少于21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休假的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三)输精管结扎术或复通术休假七天;(四)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休假二十一天;(五)怀孕三个月内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上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确需照顾计划生育手术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的,视为出勤。《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上述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职、晋级、加薪。
15.丧假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单位行政领导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实际操作中,丧假天数基本都是3天,而且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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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带薪年假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应当休5天年休假;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7.工伤假(带薪停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工伤被评定为伤残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30天;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每次20天;单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每四年给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一次假期,假期持续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我们会给出差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休假期短的,单位可以适当安排弥补探亲假天数。
9.旅行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款:三。在批准的婚丧假、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如果是探亲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员工探亲假的往返差旅费
《探亲待遇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21.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秋分日确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的商业假期
《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应当视为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性病假
2003年非典期间,有919人丧生。这场“非典”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的肺炎在世界各地肆虐。这一次,损失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肺炎确诊人数已超过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且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性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作为劳动者的工资。请注意,这种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根据医学观察的结果,雇主应支付工人正常出勤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号*(人社部发〔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其在此期间工作的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复工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三是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复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e
在地方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了类似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陕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xi、南京等地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至少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以接受有偿看护,看护时间为7-10天。
各省都规定子女有偿护理要符合“老人生病住院”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有严格规定,要求老人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作为福建首个将有偿护理纳入条例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25.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2021年修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25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育儿假。可惜只是鼓励性条款,没有规定天数。
自2021年9月以来,20多个省份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比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规定“子女不满三岁的夫妻,每年享受共计十天的育儿假,视同出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3条规定"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十天育儿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未满三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给予十天育儿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应当给予15天的育婴假。育儿假期间,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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