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杨曦)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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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杨)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防范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对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细化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下经营者价格垄断行为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形式,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明码标价原则,对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明的价格信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的认定中,明确了经营者在比价、打折、降价等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列举了被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认定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合理区分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的价格优惠等。这些都不属于价格欺诈。
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坚持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过重的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适用处罚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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