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主编秦
故宫博物院官方网站数字文物库截图
6月11日是2022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作为展示文化遗产风采的场所,疫情下的博物馆正在不断拓展数字化体验,丰富数字化内容,建立观众与文化遗产的新链接。
以最近开始流行的数字收藏为例。据统计,5月17日至18日,敦煌研究院、国家大剧院、卢浮宫博物馆等10家博物馆、图书馆首次在天猫推出共计20件文创文物数字馆藏,共计2.5万件。
文物数字馆藏是由区块链科技确认的文物IP创意作品的产物,通过数字化手段在线分享传播。其不可改变、永久保存的特性,使文物找到了新的“活”的方式,或将成为年轻一代文化生活体验的新方式。
文物“走出”博物馆
数字馆藏正在成为文化产业探索的新业态。目前的文物数字收藏更接近于数字文化创意产品,本质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文化创意产品。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促进文化交流。借助数字化馆藏文物“走出博物馆”,通过线上平台展示和销售,缩短了文物与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距离感,极大地激发了他们对文物及相关历史文化的兴趣。
二是培育新业态。借助创意文物的数字化收藏,再次进入文物领域。创意让文物焕发新的活力,文物展现新的动能。两者的有机融合,推动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转型升级,催生了文化产业的新思路和新业态。
三是促进新消费。文物数字化收藏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将文物产业引入互联网经济,激发了文物爱好者、网民等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和购买欲望。同时通过“创意刺激”带动了文物行业的实体经济发展,构建了文物消费新模式。
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文化创新形式,以年轻化的体验方式传递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有利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与此同时,尚处于探索初期的文物数字化馆藏存在诸多监管问题和运营风险。
一是国家层面监管不严。目前,文物数字收藏市场仍处于政策和监管混乱期。
第二,缺乏市场规范。基于自己的数字网络技术,联盟和交易平台是独立的,不能跨链流通。目前禁止二级交易。用户购买文物数字藏品后没有应用场景,缺乏流通性和可持续性,导致无法通过市场自发调整数字藏品的定价体系。
第三,行业标准的缺失。数字收藏市场缺乏统一的公信认证标准、发行制度、定价标准和价格调整机制,交易平台良莠不齐,导致价值和价格不一,给市场带来混乱,无法完全防止市场泡沫。
第四,缺乏质量保证。目前,数字馆藏内容不够丰富,创意设计水平较低,市场上缺乏高质量、有特色、丰富的数字馆藏,无法满足数字收藏者的需求。
第五,缺乏安全感。随着国内大型电商平台纷纷抢滩试水,暴露出多方齐头并进、资本集中垄断、平台恶意竞争、市场盲目炒作等诸多问题。还有可能是平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数字馆藏流失,以及e
首先,文物数字化收藏的参与者日益多样化。由此可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物数字收藏,在传播和共享文物和历史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参与者商业开发的奖励和激励,让众多组织或个人以不同身份参与其中,从而助推文物数字收藏的快速发展。资源方,主要是文化创意企业或艺术家、设计师,发行方,主要是技术公司、平台运营公司,以及隐藏在三方背后的数字文物源文件持有者,与众多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文化公司一起,发展了自己的联盟链,需要各方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共同探索拓宽数字文物市场的新途径。
其次,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必然导致文物数字版权归属的界定越来越复杂。数字文物具有收藏价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权利的确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物数字收藏不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问题。由于文物固有的特殊性,数字版权的归属界定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版权人可以是资源方、创作方和出版方之间的任何角色,也可以是其之外的第四主体。因此,有必要由文化界、法律界、版权界、学术界共同探讨研究,提出相应的规范性政策建议,重新调整版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关系,打造平衡私权与共享、构建合理版权层次、保留部分权益的版权新理念。
于是,对公信力量介入市场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有关部门和文化产业要尽快加强监管,完善数字馆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相关经营活动的本质属性,制定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建设的行政审批门槛,对区块链算法的应用和交易平台上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从而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侵害数字馆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需要,鼓励文化数字版权的公益性共享和传播,同时保留特定管理机构商业开发运营的版权权益,出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文物数字资产将通过预审、二次创作、共享使用、合作共赢等。
,平衡文博单位、创作者、发售平台等多方利益关系。
2021年5月8日,山西大同云冈石窟研究院数字中心工作室的“90 后”工作人员王超在五华洞进行影像数据采集 ( 詹彦/摄 )
“创意”是重中之重
文物数字藏品不应是简单化的“复制物”,而应坚持“文创赋能”。4月11日,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提出“再次创作特征”标准问题,呼吁不要将“文物本体数字原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并提出在注重合法性、普惠性基础上,更加关注文物数字藏品的公益性、安全性和独特性。
在文物数字藏品创作过程中,“创意”是重中之重,要深入挖掘并赋予文物数字藏品文化内涵与精神价值,通过二次创作,实现文物的价值创造、价值再生与价值增值。
一是以公益性为导向。基于文博领域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文化使命,其所发行的数字藏品应区别于艺术品拍卖,坚持文物数字藏品的公益属性,将目标群体定位为社会大众,倾向于平价普适易得,引导公众树立积极正面的文物数字藏品收藏观,从而助力文博数字藏品背后的文化普及,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以原创性为内核。针对文物IP的文化内涵,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势,深入挖掘阐释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开发更多原创性的文物数字藏品,提升文物数字藏品的创新力与竞争力,让文物数字藏品更具延展性和独特性,从而带动文物“活”起来、博物馆“动”起来,使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群体对于历史文化更有参与感、体验感。
三是以故事性为支撑。任何一种文物数字藏品都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文物数字藏品应充分发挥资源的文化属性,通过故事的挖掘和情景的营造,打造专属 IP,衍生系列文物数字藏品,延长文物数字藏品的生命周期。将严肃的传统文化凝缩处理,抓取主要文化内涵进行轻量化传播,使传统文化活泼化、艺术化、趣味化,符合互联网时代下快餐式阅读、娱乐化学习的特征。
四是以社交性为标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可追溯性,每一份数字藏品都可以有完整、流传有序的收藏记录。买家拥有了数字藏品,即是为其做了独一无二的标记。拥有者还可以展示、转赠,甚至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凸显数字藏品的社交属性。文物数字藏品亦是如此,藏友基于其进行社交,既有身份象征和群体认同的意义,也是传播、弘扬传统文化的路径之一。
五是以落地性为延伸。文物数字藏品不仅能在虚拟世界里发挥作用,更能通过线上向线下的转化,助力文博产业发展。一方面,可以借助文物数字藏品宣传实体文物与博物馆,吸引购买者前往参观学习;另一方面,虚拟的文物数字藏品可以联动实体文创产品,打造系列IP衍生品。
“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基于文物IP资源的数字藏品,见证了文物和文化遗产在数字时代下更迭不休的强大生命力。对于顺应时代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我们理应谨慎而不排斥,通过政策引领、行业规范、多方协同,确保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文博持续传播,切实让文物活起来、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主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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