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21招生计划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零件代码:13514

第三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地址:中国兰州和平开发区乐维大道311号,邮政编码730101。

招生电话:0931—5272600

031—4511096(也可传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教育部认定为甘肃省第一批独立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校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统招计划,面向全国开放。学生修业期满,授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就业办公室是高校招生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学院以工科为主,文、理、经、管、文结合。有9个系,38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我院实际办学条件,综合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按省、按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的原则和方法。来源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将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简章、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高校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招聘监督”的录取制度,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高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方式进行,投档比例一般为100%—120%。首次投档考生视为第一志愿考生。首次候选人优先考虑。非初试考生只能被名额不足的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政策并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给予加分,录取时凭加分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的条件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间无年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的科目顺序为:文科考生语文、数学、文科;理科考生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被记录后,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采取“先成绩,后成绩”的办法。要求考生以CC(含)以上为考试科目。在录取时,他们主要考虑的是语言数以外的三个统考科目的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他们要考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采取“录取计划133601”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浙江,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必须与我院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一致。若高考中出现总成绩和名次数相同的考生,我院将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总成绩最高者。专业投档线上部分选修科目人数不足时,我院执行省招生部门相关规定,可调剂其他科目录取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任何发现舞弊的人将被取消资格,并被送回原籍。

第十九条所有招生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学院的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最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录取应当与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改委公告〔2018〕1号)的有关规定,我院确定新生学费标准为:经济管理类、文史类每生每年14000元;理科和艺术类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4人每学年1350元;全世界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和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制度。另外,学院还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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