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管理招生”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为东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200),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本部和镜月校区。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民族专项、艺术、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走读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和华侨预科班等。
第四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授予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19〕1号)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咨询、管理和监督招生工作的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与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衔接。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向招生委员会成员通报招生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问题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招聘咨询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的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申报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定考生所拥有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的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在顺序志愿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有生源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平行志愿城市录取批次,首次生源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专业志愿等级:对高级考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专业志愿从上到下的顺序,结合专业志愿等级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相差5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相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相差1分。
第十六条同分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录取时,同等学力(实际考试成绩减去专业志愿成绩的级差)相同的,优先录取实际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仍相同的,优先考虑政策分高的考生;政策加分相同或无政策加分的,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对浙江、上海考生实行同分录取原则,按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调剂原则:不能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录取到其他专业,直至达到全额。同一批包含多个属性类别(公共
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的所有专业,其中以下情况除外:
(1)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公费师范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2)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调剂原则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是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不低于80分(100分制)、高考文化总分不低于生源省份体育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生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我校2019年招生简章及有关招生说明的规定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江苏省录取原则:江苏省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及以上,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考生实考分计算包含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原始分和附加题分,不含文理科奖励分;同分情况下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时含附加题分。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录取原则:浙江省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考科目要求。对于提前批次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对于平行批次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分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同分录取时,依据考生位次顺序进行择优录取;同分同位次录取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录取原则:上海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考科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录取,额满为止;同分录取时,依据考生位次顺序进行择优录取;同分同位次录取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相同选测科目的专业设为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调剂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并且外语口试成绩须不低于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或相当于良好(其他等级制,具体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及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伶俐、身体和头脸部无明显缺陷。对于不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的专业志愿不予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我校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我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入学报到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部校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咨询电话:0431-8568751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431-85098259。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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