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招生章程2020,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要求,规范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学院。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3257。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姬东街28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北文理学院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投资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法学、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学前教育、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工程、工程造价;专业:工商管理、应用英语、机电一体化、汽车检测与维修、计算机应用、应用电子、建筑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定招生章程,按省、按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公示、录取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督导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扶持政策、历年计划等。科学合理地按省、按专业编制本校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设立普通本科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剂全国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秉承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报考我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各省招生权威刊物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考监督”的录取管理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测量、择优录取为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按最高到最低成绩择优录取;在实行梯形志愿招生的省份,学校将优先录取第一次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照

第十五条高级考生专业分配原则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招生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高级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队,招生专业根据考生依次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尽可能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者。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数学、综合文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语文、综合文学、外语。外语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如果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如果考生同意调剂,将被分配到不完整的专业;如果你不同意调整,你将被解雇。

第十六条我校艺术类专业为: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类专业录取一般要求: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的合格线;课程应按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参加本科专业统一(联合)考试,并取得证书。专业课考试成绩以省统考(联考)成绩为准。艺术类专业排名成绩按各省规定的统一换算标准执行。各省无统一换算标准的,按“专业课成绩 60%文化课成绩 40%”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被发现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对于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学位证书。有的专业注明了专业方向,但是毕业的时候会按照专业发毕业证,而不是按照专业方向发。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必须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和校内奖励、助学金,帮助和引导困难学生开展勤工俭学。

,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

邮政编码:441025

招生电话:0710-3808177、3806222,传真:0710-3806222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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