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香港海关发布公告,宣布《2018年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于2018年7月16号起施行,以此来打击黑钱以及不法分子的跨境融资活动。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经指明管理站入境香港时身上携带总价值逾12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约合10.1万人民币)的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的票据(如支票、债券等),均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色通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主动申报;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携带有大量现金类物品,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违反《条例》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旅客如果初次违反申报或披露的规定,而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通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附表1,指明管制站是指:罗湖管制站、红磡车站、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沙头角边境管制站、港澳码头、中国客运码头、落马洲边境管制站、香港国际机场、屯门客运码头、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落马洲支线管制站、启德邮轮码头、海运码头。
而上述申报及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的旅客,该类旅客在香港境内时,没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经过出入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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