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5月18日11时,浙江杭州谭女士在某外卖平台点餐,吃完后一直拉肚子。因为要在家里照顾孩子,就没去医院,自己买了点药,没找商家索赔。5月25日12时,当她想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评价时,平台提示“超过7天,不可评价”。谭女士觉得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我评价呢?”(5月27日百思特网《工人日报》)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对商家进行评价,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有利于监督商家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期限,法律并未明确。
在现实中,电商、外卖平台普遍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有限制。比如,淘宝的评价期限是15天,其间如果用户没有主动评论,会显示“此用户没有填写评价”。京东的评价期限要长一些,用户可在商品订单完成后60天内对商品发表首次评价,60天内没有做出评价,系统将自动匹配好评,但用户仍可在订单完成后的180天对商品发表追加评价。
对网购评价的时间限制,消费者和法律界有赞有弹。支持者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不妥,平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一定时间去评价,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者没有做出评价,可视为主动放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反对者则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百思特网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外卖订单满7天后不允许评价遭消费者质疑,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评价是否应有时间限制,相关法律应予以明确。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打官司尚且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期限的。否则,消费者对于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缺乏保证,平台和商家也无法对于评价内容进行核实。就此而言,设置评价期限不能是商家自说自话,而应写入法律,从而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分歧,也可以促使消费者主动及时百思特网行使权利作出评价。
在此基础上,对于评价的合理期限范围,法律也不妨作出规定。目前,各个网购平台各自为政,期限长短不一。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平台上的评价期限不尽相同,无形中造成一种不公平。一些平台评价期限过短,不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对此,法律可以给出一个“下限”,规定评价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天。
考虑到餐饮属于快消品、即食品,外卖平台的评价期限可以适当短一些,购物平台的评价期限则应长一些。总之,法律越细化,越能有力规范网购评价行为,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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