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否被授权(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况)?

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吗(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吗(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核心提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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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否被授权(表见代理的常见案例)?

建议核心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复杂的社会事务使得“动手”变得不现实。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代理行为多种多样。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时间精力的人,根据委托协议,在一定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聘请律师打官司、委托买受人帮助购买、授权第三方招募……代理制度方便了一切交易和人们的生活,但由于是我不直接参与、责任归我的行为,现实中容易引发纠纷,表见代理是代理纠纷中常见的诱因。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民法典“代理”一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这种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张,某食品公司销售员,负责零售店的日常供货和催款工作,持有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张为公司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对方洽谈业务,收取相关款项。因为炎热的夏天,对食物的储存要求变得更高。从5月份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先支付订单,然后车间按量生产。付款可以直接汇到公司账户,也可以交给销售人员。从5月到7月,张一直负责收取对接店的货款。之后,张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辞退。为了获取钱财,张某在离开公司后告诉A零售店,货物以现金方式快速送达,并向对方收取了7万余元。半个月后,一家零售店没有收到订购的商品。联系张时,发现他的手机已经不工作了。经过多次询问,他得知张被解雇的事实。随后,A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是张代公司收款,公司应对此负责。

[法官的陈述]

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例。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其某些行为已经造成足够的表象,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此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强制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陈丽娜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为表见代理,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陈丽娜的分析,首先,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看到代理中的代理行为必须有相对人认为行为人在外观上具有代理权,行为人作出的行为能够代表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实践中判断这一点,通常会考虑代理行为实施的地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的职责以及被代理人自身的因素等。比如某公司副经理私刻贷款诈骗公章,在公司会议室与对方签订合同;比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或者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期限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相对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出现足以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个,是因为正常人的考试能力有限。如果要求相对人作出超出合理审慎义务的调查,不仅会造成相对人不合理的经济支出,而且对交易不利。因此,只要对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就应当保护这一信赖利益。此外,另一方必须是善意且无过错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错,是指相对人的无知不是由自己的疏忽或懈怠造成的。如果对方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未尽到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容易将无代理权的行为人视为有代理权人,则表见代理不成立。上述案例中,张构成表见代理,且其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其作为业务员的职责相符,且其之前的业务往来足以使零售店负责人为张产生信任利益,故代理行为有效,食品公司应按约定供货。

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原则上,由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陈丽娜说,《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即表见代理与授权代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将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要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他有权就因对对方承担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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