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与征管。
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2.重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注】索道公司在公园、名胜区使用的土地,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物流企业自有(含自用、租赁)或租赁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和物流企业租赁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采摘观光的土地。
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提供备案并由社会公众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创造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 .免税单位和纳税人:
(一)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如公安、海关等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土地的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应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物,纳税单位可以按照占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10.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单位占用的土地。
11.下列政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油气生产建设中的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建设临时用地,油气生产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油(气、水)管道用地,长输油气管道用地。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不与厂区外的公共区域隔离。
(3)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地和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用地。
企业厂区内(含生产、办公、生活区)的绿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盐田和盐矿的采矿用地。
12 .对专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地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比例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14.国家划拨、企业所有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经批准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撂荒地,自使用之月起5年至10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住宅和庭院用地。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租金调整和改革前出租的住宅房屋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 collec
="67">(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别次月、当月、满 1 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 耕地,自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 非耕地,自 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 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在 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27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