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刚刚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2021年6月8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了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相关数据。随着新数据的出炉,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应项目赔偿的计算

2021年6月8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了陕西省私营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数据。随着新数据的发布,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有了新的标准。本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结合实践和陕西省最新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参考数据,对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实践进行阐述。

刚刚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1.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赔偿要求义务人通过财产进行赔偿。这两种补偿可以细分为以下几项:1 .医疗费用;2.失去的时间;3.护理费用;4.营养费用;5.住院伙食补助;6.交通费用;7.住宿费用;8.残疾赔偿;9.残疾人辅助器具费;10.死亡赔偿金;11.丧葬费;12.被抚养人生活费;13.精神损害赔偿;14、财产损失,15、鉴定、评估等费用。

003010第十六条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刚刚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二、补偿项目的计算及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

原则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账单或病例和处方确定。必要时也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二次处理、二次运行费用等。).)

注意事项:因人身伤害就医时,应如实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不要捏造“事实”使侵权成为事故,也不要以自己的理由通过医疗保险或居民联合治疗进行报销。(比如侵权责任不能归罪于对方时,医疗保险或联合治疗报销仍然可行。)

2.损失的时间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年限和收入状况确定。

(1)、损失天数=门诊治疗时间出院后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或专家意见休息时间。

(2)计算误工费的收入基数分为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

(1)固定收入以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任何证据确定。

无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被害人上一年度在当地上诉法院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对应行业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2021年陕西省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损失时间计算;

A.农林牧渔生产:误工费=上一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农林牧渔平均工资(33099元)365天误工天数。

B.其他行业:上一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7724元)365天失业天数。

(A、B项平均工资数据均指陕西省统计局2021年6月8日公布的2020年陕西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对应数据)。

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受害后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来确定护理期,在护理期间因护理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护理期一般是以治疗医院医生出具的书面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来确定。(住院治疗期间一般都可有效算作护理期,但康复治疗期和出院后休养期是否算作护理期,须医嘱书面或者法医鉴定意见来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为2人或2人以上。

2021年陕西省护理费的计算,陕西省护理费分为两种,短期医嘱护理长期康复护理;护理费的计算分别如下:

A、短期护理护理费=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8785元)÷365天×护理天数

B、长期康复护理护理费=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8785元)×护理依赖系数(完全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按照50%)÷365天×护理天数

实务注意项:在实务中部分地区法院针对个别类型案件中的护理费,也会支持按照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作为计算标准。

(A、B项中平均工资数据系引用陕西省统计局于2021年6月8日发布的2020年陕西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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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养费

营养期一般以医疗医院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期限确定。(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营养费计算基数一般是以受诉法院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

陕西省营养费的计算: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20年4月13日发文)中明确了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营养费的计算基数标准是30元/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来计算。

陕西省住院伙食补的计算:陕西省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60元/天-100元/天。(西安市一般为100元/天,其他地区一般为60元/天)

6、交通费

交通费不仅包括受害人自己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必要合理费用;一般以交通发票为准。(转院、异地治疗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陕西省交通费的计算:原则上以交通工具发票据实计算;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票据实计算。

7、外地就医住宿费

原则上以住宿的有效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受诉法院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陕西省外地就医住宿费的计算原则:①以住宿费有效发票据实计算,但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②外地就医必须是必要的就诊治疗;③就诊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④必要的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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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是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为准,其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共分为10个等级,自轻至重一次为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伤残。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陕西省伤残赔偿计算规则:

A、一般人身损害:以户籍信息为准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城镇务工超过一年的居民均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除此之外以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伤残赔偿的计算: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20年(年龄已满60周岁没超过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伤残赔偿的计算:陕西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6元)×20年(年龄已满60周岁没超过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伤残赔偿系数

B、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残疾赔偿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伤残赔偿标准。[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A、B项中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系引用陕西省统计局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2020年陕西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数据)

(伤残等级鉴定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一般人身损害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均参照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累加和(需有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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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惨遭受诉法院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20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陕西省死亡赔偿计算规则:

A、一般人身损害:以户籍信息为准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城镇务工超过一年的居民均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除此之外以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的计算: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20年(年龄已满60周岁没超过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的计算:陕西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6元)×20年(年龄已满60周岁没超过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B、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20年(年龄已满60周岁没超过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A、B项中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系引用陕西省统计局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2020年陕西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数据)

注意项:①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高于陕西省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照主张的标准计算;②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1、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陕西省丧葬费标准:

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83520元)×0.5
(该项年平均工资系引用陕西省统计局于2021年6月8日发布的2020年陕西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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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受害人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对应相应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来计算)

根据被扶养人不同情形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算法:

A、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B、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A、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周岁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B、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系数)

C、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系数)

D、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系数)

陕西省城镇、农村消费性支出: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866元;2020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376元。

注意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确定其为被扶养人的条件依据为:①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②能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③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④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的疾病。

刚刚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13、精神损害赔偿金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金:由当事人协商或者受诉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一般达到残疾的每级伤残为5000元,逐级递增;即: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10000元,依次累加,一级伤残和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00元。

14、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救援费用、车辆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费用结合相应有效票据据实计算。

间接损失是指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等费用)等费用结合有效票据据实计算。

15、鉴定、评估等费用

鉴定费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有效票据据实计算。

评估费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结合有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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