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平均损失后被完全毁损,失去其原有用途的事实,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指保险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受损价值未达到保险金额,分为共同海损和特殊海损。
共同海损和特殊海损的区别(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故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直接支付的特殊牺牲和费用。主要特点如下: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遇到共同的危险。如果船上的冷冻设备因天气闷热而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不影响船舶本身,则不是常见的危险。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在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为保全船上财产的明确目的而作出决定的人故意采取的。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大浪,主动将价值较低的重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载重,则货物的损失是故意的。然而,如果货物因船体剧烈颠簸而被抛入海中,则损失不是故意的。是指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公平、适当的处置行为。如果一艘船遭遇海难,它必须丢弃部分货物。船长不抛弃木材、废铁等笨重廉价的货物,而是先抛弃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这是不合理的处罚,不应计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特殊。特殊费用是指超出船舶正常运行的责任,也可以理解为船舶和货物处于共同危险时超出正常航行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计量必须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保全船舶和货物全部或部分的目的。
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担。
【注】共同海损与特殊海损的区别:特殊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承担。可见,区分共同海损和特别海损的关键是没有人为因素,人们故意造成的一般是共同海损,否则就是特别海损。例如,船舶在载运货物时搁浅,抛弃部分货物漂浮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当船舶起吊后继续航行时,部分货物因恶劣天气被驱入海中造成的损失属于特殊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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