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法制节目的人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这句话。有的同学会有疑问:这个人已经明确承认自己犯罪了,有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明自己犯罪了。为什么还叫他犯罪嫌疑人?他不应该被称为罪犯吗?今天,我们将讨论“犯罪嫌疑人”一词的由来及其背后的法律和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在我国,法院是唯一具有定罪权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没有这种权力。因此,在法院开始审判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将他人定性为罪犯。只有根据相关证据和线索,我们才能确定他是犯罪嫌疑人。(2)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也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定性为罪犯。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才能认定某人有罪。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所以此时只能称为被告。(3)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被称为罪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犯。他们是同一个人,但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三个称谓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
103010第12条为“犯罪嫌疑人”一词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值得研究。这部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无罪推定”理论。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依法认定有罪之前,都应当假定自己是无罪的。这一理论是针对封建专制制度下好奇型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提出的。所谓有罪推定的理论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证明这一假设而进行的。例如,被告人遭受酷刑,以迫使他认罪。因此,有罪推定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无罪推定的理论前提是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这是国家工作人员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嫌疑人,继续开展后续诉讼活动。发现证明某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成立的,应当停止诉讼活动,释放该人。同时,无罪推定还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我们不能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强迫他认罪。坚持无罪推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公民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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