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案件是什么意思?
一.定义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另一国通缉、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惩罚。
二.核心要点。
(1)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2)引渡的对象是普通罪犯,不包括政治犯。
(3)引渡是国家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两国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那么引渡源于条约产生的义务,而不是引渡制度本身。
三.主要原则
(1)国民不引渡原则,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2)不引渡政治犯原则,对哪些行为是政治罪没有一致意见,但强调了一些不应被视为政治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危害和平与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飞机罪、针对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等。也就是说,上述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
(3)双重归责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同时被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认定为犯罪,通常达到一定年限有期徒刑的程度。
(4)具体罪名原则强调,请求国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后,被引渡人只能因请求引渡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受到审判和处罚,不能因引渡理由以外的其他犯罪受到审判和处罚。
(5)引渡需要来源国同意的原则意味着,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移交给第三国,一般应获得来源国的同意。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主考点。
(1)引渡应基于条约或对等承诺。
(2)领导决策机关是最高法指定的高等法院的裁决和最高法的批准。
(3)引入限制起诉承诺。决定权在最高检察机关,量刑决定权在最高法。
(4)进出口对外联络机关为外交部,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五)被请求引渡的罪犯,如果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已经准备就绪或者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如果刑事程序已经终止或已经作出有效判决,应拒绝引渡。
(六)其他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国民、政治犯、军事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曾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被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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