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河南省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参考数据如下:
1.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
2.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644.91元/年;
3.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年;
4.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201.10元/年;
5.河南省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为50282元(137.75元/天);
b、矿业为76348元(209.17元/天);
c、制造业为58982(161.59元/天);
d、电、气、水生产供应94755元(259.6元/天);e、建筑业为58683元(160.77元/天);
f、批发零售贸易为59403元(162.74元/天);
g、运输、仓储、邮政业务为78218元(214.29元/天);
h、住宿餐饮业为43675元(119.65元/天);
一、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为8.39万元(229.86元/天);10.金融业为122314元(335.1元/天);
j、房地产行业为64168元(175.8元/天);
k、租赁及商务服务为53357元(146.18元/天);
l、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86681(237.48元/天);
m、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为49,218 (134.84元/天);
n、住宅服务及其他服务为49073(134.44元/天);
0.学历76442元(209.43元/天);
p、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行业为82555(226.17元/天);
q、文化体育娱乐业为74843元(205.05元/天);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77985(213.65元/天)。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河南省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停止区分被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计算。以上三种情况,赡养人生活费均按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2021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1.医疗费用。
是指被害人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侵权行为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力比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因果关系、因果力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自行确定。
(1)报名费。补偿以一般治疗单位的注册凭证为凭证。
(二)检验费。根据损伤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应被治疗单位的要求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补偿。赔偿金额根据被治疗单位的检查文件、诊断证明及相应的收费凭证予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不必要的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的,受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许可,擅自支付检查费用的,不予赔偿,除非受害人有正当理由。
(3)医疗费用。根据伤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照被治疗单位的处方购药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赔偿金额根据被治疗单位的处方文件、诊断证明及相应的收费凭证予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已支付与伤害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受害人不予赔偿。
(4)治疗费用。应根据诊断证明和治疗文件进行赔偿
"34">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的。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按医嘱确定。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根根医嘱确定支付营养费的时间。
6、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
7、死亡赔偿金
按照河南省2021年度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2021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其他费用
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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