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新中国70年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可分为两大历史时期,进一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复苏与消亡阶段(1949-1977年)、再生与成长阶段(1978-1991年)、快速增长阶段(1992-2011年)和转型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新中国70年来民营企业发展成就主要有:总体规模快速增长,部分民营企业已成长为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以实体经济为本,成为制造业领域的主力军;民营企业成为就业主渠道,“稳就业”作用十分明显;成为科技进步重要驱动力量,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作用更加突出;社会贡献持续加大,有力促进国家发展战略和计划的实施;民营企业发展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新中国70年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保护私有产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企业转型升级困难、融资难融资贵、民营企业投资下滑、人才与人力资源、营商环境等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了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
新中国70年;民营企业;主要成就;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基金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产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端智库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研究”(项目编号:2019G0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上饶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调研”(项目编号:GQZD2019002)。
一、新中国70年民营企业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的历史,包括改革开放前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主的各种私人经济的历史和改革开放后新产生的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1]。新中国70年民营企业发展历程总体上呈现了一个“U”形发展轨迹: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前30年以民族资本为代表的工商业和其他个体私营经济逐渐走向衰落并最终消亡;后40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脱胎而生并成长壮大。这是一个凤凰涅槃的过程: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延续,而是全新的生命体[1]。后者又可以细分为“再生与成长”、“快速增长”和“转型发展”三个阶段。
1.民营企业复苏与消亡(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共同纲领》,并将其作为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体制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旧中国凋敝的私营工商业很快复苏,并经历了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确立的对民族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同时也是对工商业者的政策。三大改造的完成,也就是原资本主义工商业作为经营主体的消亡。
1951年开始的“三反”和“五反”运动,目的是打击少数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但在运动中,相当一批工商业者遭到处理,严重影响了私营工商业的持续繁荣[1]。1953-1956年,仅仅用了四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此后,私营经济和其他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成为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广大工商业者给予了极大的配合,从而实现了一次经济领域“不流血的革命”。在“大跃进”和后来的“文化大革令”运动中,受极“左”思潮和政策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后遗迹基本上也被一扫而光,国民经济成为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然而,在这种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出现低效和停滞。
2.民营企业再生与成长(1978-1991年)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消灭了非公有制经济,但不容否认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工业化方面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却为后来的民营企业再生和成长准备物质基础条件和储备了人员和人才。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属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一方面,党和政府积极落实工商业者政策,为他们“脱帽”;另一方面,随着政策的放宽市场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各类非公经济重新发育。然而,在这一生事物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激烈争论,从关于雇工的争论,到姓“公”姓“私”的争论,再到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一刻都没有停息过[1],尤其是1987-1991年还出现了较大的反复。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策不断与时俱进,为民营企业发展解除“枷锁”,争取到生存空间: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私营企业发展和管理首次纳入法制轨道。
一般地,民营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私营企业,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两者差别是雇工人数的差别,8人及以上的为私营企业企业,8人以下的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在198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前,私营企业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因而,并没有相应统计数据,而是隐藏在“专业大户”、“个体大户”、“雇工企业”、“新经济联合体”等统计中,甚至有的私营企业戴上了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红帽子”。截至1991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共有10.8万户,从业人员183.9万人,注册资金123.2亿元;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1416.8万户,从业人员2258万人,注册资金488.2亿元[2]。
来源: 社科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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