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筹集社会抚养费(最近一次取消社会抚养费)。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下列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号文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发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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