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各级党组织中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签字背书”是指党委(党组)和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形成的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各类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内设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进行签名的行为。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定、印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定、印发的文件等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签字背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需要对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上报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报告、请示等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签字背书。
《办法》要求,凡以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逐级审核,签字负责,签字背书人签字前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涉及个人事项的相关报告,由报告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签字背书的事项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由其他人代签、弄虚作假的;消极不履行或不按程序履行签字背书责任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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