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如何构成表见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等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如何规定表见代理。还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有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1、行为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表现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如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2、订立的合同须具备合法的成立要件。如果是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无效合同是没有效力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效力不确定,有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无效。
3、行为人要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有授权委托书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空白合同等书面材料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第三人通过某些事实,现象或长期合作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或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明显或者授权文书明显错误,而相对人或第三人因疏忽失误等原因失察,这种过失导致的后果,相对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对人或第三人如果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或者与行为人串通订立合同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则合同的效力不及于被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表见代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曾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相对人或第三人表示将授权行为人代理权,但事实上没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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