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耶。s激怒了整个网络(是否应该屏蔽)
2013年,《董小姐》突然火了,因为左立在掩护快男。
也成就了最初的东耶。美国一夜之间变得流行起来,它的价格飙升。它一年举办36次全国巡演,场地爆满。
2016年10月13日,东野。s因涉嫌吸食大麻被警方逮捕。因非法持有80g大麻被判处10天行政处罚,后失踪。
直到几天前。
11日晚,因为演出被报取消,东耶。s在微博发了一篇愤怒的长文“哭诉冤屈”,引起了网友的极大不满和愤怒。
在这篇长文里,东耶。s说他忍受了五年的网络暴力,之所以之前一句话不说,是因为他知道自己先犯了错。但我们不知道的是,作为一名艺术家的工作并没有那么容易,它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重灾区”。
他还说虽然他吸毒犯了错误。但毕竟也是“受害者”。多年来,他保住了自己的位置,只是想靠音乐养家,但恶意的举报者阻止了他的表演,剥夺了他合法劳动的民事权利。
好像每个字都在哭着要血,没有多少人买账。
在如今娱乐圈明星的演讲环境下,东耶。s无疑是撞在枪口上的。微博的问题并没有让他达到粉饰太平的目的,只是让大部分网友觉得他反映不够,应该被封杀。
更何况他后续的回应也不理智,直接出言侮辱。
在官方评论@ Donye下。网友问他是否还觉得委屈。东耶。s直接回答说。
所以,东耶。s被微博直接封杀。
坚决对毒品说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循的底线。一旦被触碰,就是违法的,这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牢记的。作为公众人物,知法犯法自然会比普通人产生更坏的影响。
基于这个原则和像Donye这样无效的公关。普通人强烈反感和排斥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需要把这种怨恨和取消东耶分开。s的表现。除了无效愚蠢的“惨卖”,还有什么东耶。s抱怨的主要是流程问题: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场演出可以因为举报而不公示就取消吗?
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是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东耶的谴责。s大部分是关于他是否有再次成为艺术家的权利,而不是他作为一个普通人是否犯了错误,是否有机会改过自新。
作为公众人物,如果犯了错误,注定要接受整个社会的道德评判。
但是东耶。s显然不这么认为。他在微博中强调自己不录节目,不上电视,不拍广告,不接受商业,只是想把自己塑造成一个诚实勤奋的工作者,但偏偏他的职业是音乐。
如果东耶。s的选择是犯错后直接转幕后,那么这段话可能更有说服力。但事实是他想继续表演,这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定义。
但是大多数人都接受不了,把线下演唱会和普通人朝九晚五打卡的工作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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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吸毒被抓后的宋冬野,仍然过得比大多数普通人都要好,也确实不乏工作机会。
这几年内,他又陆陆续续发行了多首歌曲,更是凭借《郭源潮》在第29届金曲奖上获得了最佳作词奖。
在这些事实的衬托之下,宋冬野的这篇长文自然是难以引起网友们的共情了:你说艺人不好做,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高发区,那我们普通社畜的工作可不也是?我们996挣得还不如你的进账零头,可我们又要向谁去哭惨?
在目前的市场结构下,明星艺人的薪酬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一天208万简简单单,民众对此早已怨声载道了。在这样的环境下,将自己所认为的所谓“不公平”遭遇诉诸舆论,实在是一个非常不明智的选择。
宋冬野想要申诉“不公平”,本来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到了舆论场上,公众早已经在道德上将他“裁决”了。
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违法。这也是大多数人在道德上“裁决”宋冬野的依据。
但这些不能用来判定宋冬野的诉求在法律法规上的正义性。
2016年至今五年内不曾复吸的宋冬野,依据这些条款,是可以合法举办演出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成都的演出因为举报被取消之前,他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的演出都被获准参演。
宋冬野觉得不公平的,是为何明明合乎法规,可自己的演出还是能够在举报后被直接取消,这其中的决策流程和依据并没有任何的公示。
其实,主办方为什么要取消这场演出,也是不难理解。
因为近几个月,对娱乐圈的整治愈来愈严厉。
九月,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也做出了要求:
所以说,主办方选择取消,也是想规避这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宋冬野之所以选择在微博上“伸冤”,也是因为这个决策是以举报为诱因,以社会风气和道德评判为基准的,但其中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文依据。因此,为了保证流程的公平性,未来我们仍然需要更系统的立法与行业准则更新。
明明这些才是应该被讨论的重点。
但是现在关于宋冬野的舆论,有相当一部分偏离了重点。比起对症下药、完善现有法律,他们似乎更愿意聚焦在对于个人的讨伐。
吸毒确实有错,而作为公众人物,也确实应该受到更加严格的立法规范,但我们必须警惕这样的道德标准被用在普通人身上。
当我们说出“绝不原谅宋冬野”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在内化一套更为严苛的道德标准,是不是会有把这样的评判标准用在普通人身上的风险?
或许会有很多人反驳,但我还是想再次重申:
宋冬野可以因为吸毒被剥夺再做公众人物的权利(或许是立法可以参考的方向),但普通人绝不能被剥夺犯错后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被混淆的。尤其是当许多人为了反驳、谴责宋冬野,不断强调「吸毒者」的罪恶,却忽略了「吸毒者」是在整个毒品产业链中相对最被动、最受害的一环。
因此,在对于禁毒的公开讨论中,我想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炮火对准那些贩毒者和纵容贩毒的决策者。
在宋冬野这件事上,他是握有社会资源的强者,就算是被千夫所指也难博同情。所以他微博上有关吸毒者和贩毒者的言论也成了大众眼中的「甩锅」。
但他所言也并非全无依据。放在一个普通吸毒者身上来说,吸毒固然有错,可真正受害的却是他们自己。这也是为什么吸毒属于违法而不是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拒绝毒品是原则,但如果一个普通人触犯了原则,作为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我们是否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谴责公众人物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禁毒法》中保护普通人的反歧视条款也需要牢记。
许多人在讨论宋冬野事件的时候,强调吸毒有罪,并且不断提及缉毒人员的牺牲,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道德鞭笞。但道德羞辱却是一把双刃剑。
很多有社工经验的人会知道,让一个有吸毒史的人重新融入社会是多么的困难。宋冬野是幸运的,但大多数吸毒者并没有如他这般的社会资源。如果环境本身就怀有巨大敌意,那么就算有着极强的主观意志,都很难不再踏入复吸的深渊。而从这一层面上也会再次加重社会的负担。
对于每个个体共情的缺失,最后往往会导致集体利益的受损。一个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是要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规避这种损失的。
写这篇文章,绝不是想为宋冬野洗白。毒品一定要抵制,有吸毒史的公众人物也确实应当为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印象负责。
但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制定更完善的法则,来达到这些目的。
但不管怎样,公众舆论都不该沦为简单的道德审判,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会割到谁的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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