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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础设计规范
103010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相关人士使用以下施工网络分析《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08》的相关数据:
003010基本内容如下:
通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基础设计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基础设计。对于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和基础设计,仍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1.0.4条当本规范用于设计时,荷载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08》 GB50009的规定;基础计算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08》 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当基础处于侵蚀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仍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基本规定
第3.0.1条根据基础的复杂程度、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特点,以及基础问题对建筑物可能造成的破坏或影响正常运行的程度,将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层次,在设计中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进行选择。
第3.0.2条根据建筑基础的设计等级和长期荷载作用下基础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筑物的基础计算应符合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应符合地基变形的规定;
3.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类的建筑,可以不进行变形检查,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仍应进行变形检查: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建筑复杂;
2)当基础上或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较大时,可能引起基础过度不均匀沉降;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物之间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当地基中填土厚度较大或不均匀,且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应检查高层建筑、高层结构和挡土墙以及建在斜坡上或斜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
5.应检查基坑工程的稳定性;
6.当局部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建筑物地下室或地下结构存在上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计算。
注意:
1.基础主应力层是指条形基础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深度为1.5b,厚度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普通民用建筑除外);
2.基础主应力层如有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千帕的土层,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相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根据厂房的高度和荷载,将其转换为与民用建筑相当的层数;
4.表中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水塔容积均为最大值。
检查和监控。
10.1检查
第10.1.1条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查。地基处理可采用渗透试验或其他方法
第10.1.4条预制打入桩和静压桩应提供相关确认的施工工艺参数。施工完成后,仍需检查桩顶标高和桩位的偏差。
第10.1.5条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相关参数,包括原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留置试件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验报告。施工完成后,应检查桩顶标高和桩位偏差。
第10.1.6条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查。对于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需要根据岩性检查桩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是否有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第10.1.7条施工完成后,应对工程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查,对直径大于800毫米的混凝土嵌岩桩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查,检查桩数不少于总桩数的10%,每个承台下取样桩数不少于1根。直径小于或等于800mm的桩和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直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力测试法进行测试,测试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
第10.1.8条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第10.1.9条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槽段数不得小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20%。
第10.1.10条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3%,且不得少于6根。
第3.0.3条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
(1)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2)基抗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
(3)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第3.0.4条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级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第3.0.5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SQlk+ψc2SQ2k+......+ψcnSQnk(3.0.5-1)式中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3.0.5-2)
式中ψ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S,应用下式表达: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S=1.35Sk≤R(3.0.5-4)式中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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