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炮姨试用期(天津炮老太太终评)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涉枪老太太终审)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涉枪老太太终审)
昨日早上,“天津大妈”的女儿王艳玲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大妈”认罪,称“判得太重所以上诉”;法院称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涉枪老太太终审)

昨天上午,天津大妈的女儿王彦岭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阿姨”认罪,称“量刑过重,不能上诉”;法院称其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态度良好,故从轻处罚。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三年监禁,缓刑三年,赵春华在法庭上被释放。

此前,有报道称,去年10月12日晚,搭建射击棚的赵春华被捕。警方查获9支枪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和塑料炸弹,其中6支经鉴定为枪支。去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自己用来摆摊的枪支有害、危险,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购买,擅自持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压缩气体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全部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其摆摊属于娱乐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低,应当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赵春华的各种情况,依法改判。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赵春华认罪并服刑,法院依法解除对她的拘留措施,这意味着她可以回家过年。“过完年,我会带妈妈去体检,然后回内蒙古老家看爷爷。”赵春华的女儿王彦岭说。

试验现场。

声称模拟枪红肿但不严重。

昨天8点20分,的女儿和两名辩护律师许昕、司到达法院门口。对于二审判决,王彦岭表示,如果维持原判,她将继续上诉。

9点,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赵春华身穿黄色毛衣、灰色羽绒服和棉拖鞋,被带上法庭。51岁时,她看起来老了,不停地叹气。

审判开始时,赵春华认罪,但她也表示“判决太重,所以她不得不上诉”。

在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赵春华告诉他的律师,他从去年8月份开始摆摊,气球枪被一位老人买走,花了近2000元。此外,他每月还支付500元管理费。

“在设置射击摊位的时候,我被一个玩家用枪打中了。我又红又肿,我在上面涂了一些药,但我没有受重伤”。赵春华说他不认为这是一把真枪。“真枪不是用来装真子弹的吗?”

两名辩护律师为赵春华的清白辩护,主要理由是涉案的枪不是枪。律师指出,赵春华没有犯罪意图,他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法庭用真枪给他定罪判刑是违反常理的。检方还认为,赵春华是在摊点的基础上经营,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

每平方厘米1.8焦耳有什么危害?“就是iphone从1.3m的高度摔下来的力量,没有乒乓球和羽毛球的扣杀那么强。”许昕在法庭上解释道。

在演讲的最后阶段,赵春华准备了一本“忏悔书”。“我以前不知道枪,但现在我知道枪摆摊是致命的,我有d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1时10分,经合议庭评议,法院最终判处赵春华缓刑。

焦点1

为什么二审改为缓刑?

法院认定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

赵春华一审被判三年零六个月。在二审中,法院指出,赵春华的定罪与一审判决一致,即他被认定犯有非法持有火器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决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三年。

但在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不同。法院在量刑时表示,考虑到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全部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是为了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庭审中,法庭能深刻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其认罪态度良好,表现出悔罪的态度。

对于缓刑三年的原因,辩护律师徐昕解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上,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低缓刑考验期限也是三年。

对于判决结果,许昕表示,“坚持赵春华无罪并不令人满意,但‘三缓三判’的结果比一审更人道。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与女儿和家人团聚。”

焦点2

枪支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认定?

律师表示,公安部认定标准不适用。

在赵春华除了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意图之外,控辩双方主要争论的是涉案枪物是否属于枪支。这又一次回到了枪支鉴定标准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即2010年公安部制定的枪支最低鉴定标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认为,枪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定义,但不能适用于社会公众。

安部的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相抵触,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对此,检方表示,公安部有制定枪支认定标准的职权。另提出,涉案的6支枪支与普通玩具枪明显不同,具有击发能力和致伤力,赵春华“不知法,不免责”。

此外,就枪支立法领域而言,徐昕呼吁立法机构或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支持控枪政策,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

焦点3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处罚

王艳玲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涉及仿真枪的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有的判刑轻有的判刑重。所以一审前我没想到母亲能判这么重。”

徐昕解释,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体现出法官不同的释法理念。但主要还是枪支认定标准太低,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有法官更多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则会严格按照法条所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来量刑,导致判刑较重。

如何看待该案二审改判缓刑?中国传媒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称,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既考虑法律效果,也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平衡点,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也引发公众对仿真枪问题的关注,会促进司法机关对仿真枪管理的改进。“法学界也希望能从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法律处罚,改进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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