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胎”和“第二胎”两种类型。配偶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在本市申请《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申请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从女方备案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备案人员不得到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和村委会,下同)。双方备案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办理许可证。
如果配偶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外省市户口,在本市申请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证》,将从本市配偶一方的备案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申请人须提交居住地(村)委员会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出生证明。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生育服务证》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者从市或者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双方备案单位在填写个人信息和申请理由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的婚姻、出生情况并盖章,提交至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再次生育子女为《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的申请人应提交居住地(村)委员会、街道(乡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结婚、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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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本市申请《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以前的离婚证;申请《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q房[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孩子属于非遗传性疾病和残疾申请生育《生育服务证》子女的夫妻,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双方怀孕或者子女已经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审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负责发给结婚、生育证明。本市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事处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事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和就业介绍中心,由备案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生育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结婚证和出生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配偶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的,在本市申请《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执行。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生子证明。如果孩子出生或定居国外,申请人应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除个人证明原件外,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不得退还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办理《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新生儿准备随男方入户的,应在出生后《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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