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是否需要在92年前补缴社保?在我看来,提出20多年前的社保欠费逾期问题,是一个抽象而棘手的现实问题。
广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广西等缴费年限政策)。
应该说,如果能享受同等缴费年限的待遇,无疑是可喜可贺的,还需要继续追缴1992年以前拖欠的社保缴费,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不以现实的方式追求回收和处置,那将是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在改革之前,劳动合同制下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应该也可以视为缴费年限,正是因为这些实际缴费年限是在当时个人实金和社会保障银缴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个人存在社保停发和缴费的问题,这与享受同等缴费年限的规定是不相容的。
广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广西等缴费年限政策)。
必须看到,1992年作为部分省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水岭,必须作为以往劳动合同制下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和现实需要。这符合劳动合同制下人员缴纳社保欠款的情况。只有当时的社保缴纳才能经得住检查,所以把它作为缴费年限是顺理成章、顺理成章的。
广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广西等缴费年限政策)。
综上所述,将享受同等缴费年限和福利待遇的政策与1992年以前的社会保障欠费逾期问题联系起来是现实的。一切都要根据实际来做。劳动合同制工人以1992年开始的社保改革为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趋势和基本要求。但在1992年之前,将职工的社保欠款追回并返还,是保证实际缴费年限转化为认定缴费年限的应有之义,也是符合政策和逻辑规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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