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魔法的形式开始,年底以双倍的速度结束。我们为神奇的2020年的结束欢呼,祈祷2021年能温柔地对待我们。但是,年底还有一件更紧急的事情,不仅牵动着HR紧张的神经,也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年终奖。虽然我们可能多次获得甚至颁发过年终奖,但仍有很多人对一些基本问题存在疑虑。所以,在年终的最后一天,我们想和大家谈谈年终奖的六大问题。
年终奖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2章第4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5)加班费和加班费;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奖金范围包括年终奖(劳务分红等。).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还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制和单位根据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
年终奖有工资属性,包含在工资总额中。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根据企业今年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绩效考核和表现。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标准。因此,年终奖虽然具有工资的属性,但法律并没有要求。
但如果企业已经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了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规则和标准,就不允许以今年经济效益差为由,随意拒绝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年底双倍工资=年终奖?
目前很多福利好的公司有13薪14薪,有些互联网公司甚至有16薪18薪。那么,就难免有人会问,所谓的X工资或者双倍工资,年终三薪四薪,能等同于年终奖吗?其实年终X工资和年终奖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中写的年终X工资属于工资,与一般月薪没有区别,属于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但年终奖虽然有工资属性,但它是一种奖金,是对劳动者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两者不能等同。因此,企业不能以效益差为由拒绝支付劳动合同中明确写的年终X工资,也不能以年终X工资冲抵年终奖。
员工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很多员工为了保证年底能拿到年终奖,通常会选择在次年年初跳槽,这也是业内有“金三银四”之说的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后跳槽,减少人才流失,很多大公司会选择将年终奖安排在明年3月、4月甚至5月、6月再次发放。但是很多人因为一些难得的机会而选择年底跳槽,那么年底自愿离职的员工就不能拿到年终奖吗?其实不一定。
首先,我们需要看看颁发年终奖的一般规则:
(一)有来自协议的约定;
(二)没有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因此,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年终奖的标准和相关规则,即使是离职的企业,只要员工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完成了规定的业绩,就应该支付年终奖。
第二,如果没有协议或规定,就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案件各不相同,不可能一一列举
2.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
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3、2022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正式纳入综合所得。
也就是说,2022年以前,一个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年终奖计税方式可从:单独计税政策计算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计税方式中任选其一。但是,究竟如何选择才更实惠呢?
简单来说,高收入群体,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方式比较实惠;中低收入群体,使用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方式会更实惠。具体案例和详细说明可以参考我们关爱通研究院去年发布的:年终奖提前布局时请避开“年终奖陷阱”
5. 年终奖六大盲区,少发反而比多发划算?
所谓年终奖盲区是指经税务专家测算发现,年终奖发放金额存在六个临界点盲区,在这些年终奖区间内,可能因为多发1块钱,而多缴几千块个税,极端情况下甚至因为多发1块钱而多缴好几万个税。因此,发放年终奖时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区间。
详细说明也可参考去年发布的:年终奖提前布局时请避开“年终奖陷阱”
6. 员工是否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18年底发布的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还专门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也曾提示,“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2020年从“武汉封城”开始,人类与新冠艰难斗争远未结束。你我不再是置身事外的“他者”。虽然前方仍一路艰险,但希望的方舟已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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